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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起诉人哈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哈密市营**责任公司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被起诉人哈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哈密市营**责任公司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哈密市国土资源局1、请求撤销哈密市国用(2009)第01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涉及起诉人的土地部分,2、请求确认第三人在上述申请建设用地中行为违法并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或恢复土地原状),3、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及第三人承担案件诉讼支出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查,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起诉人王**无证据证明,其与所诉土地及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所有权。故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无起诉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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