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攀枝**政管理局与周**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攀枝**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周**行政处罚一案后。查明,我院(2014)攀东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明确载明“本院受理本案时,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的情形和处理方式,按照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审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与新法相悖,不宜继续执行,本院也不宜支持。”判决仅维持申请人攀枝**政管理局作出的川工商攀处(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未支持处罚的内容。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攀枝**政管理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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