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李**与被执行人青岛吉**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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