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合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许**、叶*等与白善良、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宣城市麦**理有限公司与陈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研究所与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明**理委员会与明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滁州瑶**限公司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黄**与柳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限公司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林**、林**与厦门毅**有限公司、厦门诚**有限公司房屋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