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紫艳诉被告河南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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