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梁**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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