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工资款1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