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林州市**有限公司、安阳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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