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申请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小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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