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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诉被告刘边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刘边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主要是管理大棚外种树、采花,每月工资1200元,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共欠工资3393元,经劳动局相关部门处理,被告给原告出具工资条一份,之后,被告仍未支付工资。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33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调查刘边疆2009年3月26日出资200万元成立焦作**有限公司,刘边疆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5日焦作**有限公司变更为“焦作市**展有限公司”,现在法定代表人为王**。从原告的诉状记载的内容看出,原告工作的地点为焦作市**展有限公司的场区内,原告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大棚内的花卉。被告刘边疆书写的欠工资款的欠条落款为“焦作市**展有限公司刘边疆”可以认定,刘边疆的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原告以刘边疆为被告提起诉讼不当。刘边疆为不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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