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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赵**、赵**、赵**、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赵**、赵**、赵**、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洪**、苗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在本院李老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被告赵**、赵**、赵**、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告袁**跟随被告赵**到湖北省武汉黄冈市被告赵**的高铁工地上干活,被告赵**、赵**是领班的,负责给原告安排工作,有时也给原告发工资,被告刁**负责财务。2015年2月18日经结算,尚欠原告7900元的工资,四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工资7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2012年我接的工程,由我姐夫赵*乙干的,我没有参与管理,赵*丙是总带班,刁**是我姐夫请的管账的。我没有找工人,2013年底结算,说欠钱,我打的条,共计70多万。总工程是400多万,但已经发下去500万,已经超出了,现在钱已经都发下去了。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赵*甲接工程后,我与赵*丙、刁**一起干,刚开始垫钱,钱由刁**管,赵*丙找工人,一开始我与赵*丙、刁**是合伙,但后来赔啦。欠原告工资款属实。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我是带班的,我与赵**、刁茂良不算合伙,一开始说赚多多给我,赚少少给我,工人是我找的,欠工人工资款属实。垫资我不知道,开始说是借的。

被告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开始时没有人说借款、垫资,我是帮忙干,欠原告的工资款是属实的。工地需要用人,我带着人去的,我在工地上负责借资、买菜,我去是赵*乙找的。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四被告应否承担支付工资款的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被告工资结算单3页,证明四被告的签名,四被告也认可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赵**、赵**、赵**、刁**均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赵**、赵**、赵**、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提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当庭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袁**跟随被告赵**到湖北省武汉黄冈市被告赵**、赵**、赵**承包的高铁工地上干活。2015年2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赵**、赵**、赵**还欠原告袁**工资7900元,三被告在工资结算单上均签上名,被告刁**作为证明人也签了名。后经原告催要该工资款,被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袁**跟随被告赵**在被告赵**、赵**、赵**承包工地上干活,后经结算,被告赵**、赵**、赵**共欠原告袁**劳动报酬7900元,有被告赵**、赵**、赵**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7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请,因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刁**承担责任的请求,被告刁**与被告赵**、赵**、赵**不是合伙关系,其不应承担支付工资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赵**、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劳动报酬款79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赵**、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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