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诉被告河南锦**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韦**与被执行人潘**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孟信州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丙彦诉被告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高**、高**、高**、高**、吕**、程**、李**、王**、李**因与被告程全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河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先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锦**限公司与宁宽鱼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等五人与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