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鱼诉被告河南锦**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宁*鱼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宽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宽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韦**与被执行人潘**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孟信州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丙彦诉被告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高**、高**、高**、高**、吕**、程**、李**、王**、李**因与被告程全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先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等五人与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淇县立新美术装饰广告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