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与被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康宾州诉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以下简称“登封农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中国农**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记成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