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王**、王**与被告中国建设**温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王**、王**、王**、王**、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王**、王**、王**、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