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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3日被告以帮助原告理财为由收了原告6份存单合计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此后原告既未取得理财凭证和理财红利,也未得到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3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起诉的被告“中**银行焦作广场支行”,名称有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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