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乡市向阳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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