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生诉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庄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耿*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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