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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辉县市**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郭**、豆凤英诉被告辉县市**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同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原告诉称:原告郭**的妻子、豆**的女儿、郭**、郭**的母亲郭**,在被告处“辉县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89的存本上有现金6500元,因郭**于2014年6月份去世,现在该存本已丢失,现被拒付。诉讼中,原告豆**、郭**、郭**放弃继承该存款,由原告郭**一人继承。案件受理费原告郭**自愿负担。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辉县市**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郭**之妻郭金灵(已死亡)名下账号为0089的存款6500元支付给原告郭**。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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