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毋**与中国邮政**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毋**与被告中国**山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处购买理财产品共计620000元。同月被告单位的大堂经理以帮原告购买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原告的理财存折及密码。后在原告未提供身份证及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换了新存折,更将原告的存款私自全部转走,在原告行使权力要求打印存折的明细时却又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山阳区支行退还原告存款620000元及利息、返*(利息自2014年11月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不给取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邮政**阳区支行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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