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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怀天诉中国**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怀天诉被告中**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怀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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