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辉县**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