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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与中国农业**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广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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