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广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MOHAMMEDZAIDSHAIFAL-SUNAIDI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