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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中国银**潮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中**司潮州分行(下称中**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中**分行在划转存款时有验证动态口令及手机验证码的义务,但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蔡**账户办理授权支付的时间为2012年8月6日至11日期间,而存款划转的时间为12日和13日,没有证据证明授权支付签约包括划款在内,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分行划款时不验证动态口令和手机验证码征得了蔡**同意或提示过蔡**注意。蔡**在进行授权支付签约时单笔、每日累计和每月累计限额为5000元,中**分行没有按照交易限额进行资金划转。中**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道网上银行存在风险,客户用户名和密码容易被钓鱼网站盗取,而动态口令和动态手机验证码是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重要工具,中**分行未履行验证义务,存在过错。二审判决未查明授权支付协议以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本事实,且回避了划款时未验证动态口令和手机验证码、超过限额转款等基本事实,以上事实与蔡**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分行应当对划款时履行了验证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将其错误地分配给了蔡**。蔡**二审提交的《中国**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规则》是合法的新证据,二审判决对此未予采纳。中**分行违反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审判决未依法适用。二审判决认定中**分行无需承担因存款被划转造成经济损失,错误地适用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综上,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蔡**再审申请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分行是否应当承担蔡**因存款被扣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蔡**在中**分行开卡后,在未核实有关短信信息的情况下,轻信他人提供的信息,登录到非中**行网上银行业务网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泄露了银行卡的有关信息,导致其资金被他人划转,故二审判决认定蔡**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中**分行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本案情况来看,蔡**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划款时存在单笔限额、累计限额、每月累计限额的限制,动态口令和手机验证码等有关信息也可能因蔡**的非中**行网上银行业务网站的操作行为而泄露,故二审判决认定中**分行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亦无不当。综上,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蔡冰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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