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