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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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