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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中国邮**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天长诉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对该案已立案,目前尚未结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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