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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银行**市乐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底市乐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国**底市乐坪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被告中国**底市乐坪支行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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