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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汉生诉被告隆回县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曾汉*与被告隆回县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汉*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该纠纷协商处理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汉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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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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