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曾汉*与被告隆回县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汉*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该纠纷协商处理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汉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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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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