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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胡**因与被申请人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胡**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经查,2005年12月29日,汉寿**用合作社撤销苏家铺信用站,丁**作为代办员不再直接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申请再审人胡**应是明知的,丁**曾告诉存款人,将钱存在丁处有一分利息,而信用社只有三四厘,并讲明是丁个人吸收存款,与信用社无关,且丁**吸收的该笔存款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刑事处罚。申请再审人胡**提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胡**还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理由,经查,原审判决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胡**提出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胡**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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