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时诉中国农**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时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时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时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时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