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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中国银**东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中国**东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因与被告中国**东安支行协商处理好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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