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工商**桂林分行、中国工**限公司桂林市平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