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陈**、陈**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陈**、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陈**、陈**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陈**、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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