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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中国邮政**至县分公司、第三人屈学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乐至县分公司、第三人屈学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交纳1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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