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乐至县分公司、第三人屈学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交纳1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涂**与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霞绍翠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税兴民诉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梅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元滨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工**限公司宜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红诉中国农**限公司昆明康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龚尚龙诉被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