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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梅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元滨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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