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申请执行中国工**限公司楚雄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孔**与中国工**限公司楚雄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193号、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5)楚**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9126元,执行申请费5737元,合计39486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193号、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5)楚**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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