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一、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工程款五万八千六百元;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五万八千六百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九元五角,由被告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具体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2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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