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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