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有与天津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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