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赵**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人民币59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本院中心法庭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