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开**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一公司、中国能源建**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廊**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力建设一公司、中国能源建**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中**力建设一公司、中国能源建**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870000.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一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于2015年10月23日以和解履行期较长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廊**程有限公司已受偿的债权为1000000.00元,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廊**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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