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潼鑫高频焊管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带那里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带那里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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