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唐山市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申请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口头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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