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河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华**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丰**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佳居宝城住宅小区所在地为唐山市路北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华**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