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与被告唐山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原唐海县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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