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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与唐山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与被告唐山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原唐海县四农场鸿金土石方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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