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5元,由原告巩**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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