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3,37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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