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华**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清华职业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本案应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并提交教社证字130431440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为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辖区,该建设工程地址亦在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清**中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