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已执行标的300000元,未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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