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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与被告历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与被告历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撤回对被告历德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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